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打点委员会核准,以策划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打点步伐》。
未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策划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利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令礼貌还有划定的除外。
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可能治理续租手续,继承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欠债方面我国答允金融租赁公司刊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钱、外汇借钱等,作为恒久资金来历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成果,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家国度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法,从久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辽阔前景。
业务范畴
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打点委员会核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策划下列部门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接收股东1年期(含)[1] 以上按期存款;
(三)接管承租人的租赁担保金;
(四)向贸易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核准刊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钱;
(八)境外外汇借钱;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惩罚业务;
(十)经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