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高出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该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干系。凡是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雷同的债务干系组成。
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广,局限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出产策划的正常举办,同时也会攻击银行信贷打算的执行。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肯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获得清偿。
“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杂乱。
立法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条约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本身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须要用度,由债务人承担。”
因企业建树建树项目而发生的三角债不单数量多,并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出格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产生,但修建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许多修建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划定:“发包人未凭据约定付出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公道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过时不付出的,除凭据建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可能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